近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实施细则》 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实施细则》 提出,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应预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空间,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由个人向乡、镇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实施细则》 明确,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摸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农村村民建房计划指标。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宅基地审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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