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贯彻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通知明确了实施评审备案的情形范围。凡有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的,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等情形,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和项目压覆评估报告等。
通知明确了实施评审备案的职责权限。陕西厅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及除了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外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为省级评审机构。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矿业权管理部门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通知强调了实施评审备案的监管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资料抽查、实地核查、专家库管理、信息公示、信息报送、备案撤销等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账实相符,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
通知明确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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