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工作细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措施》明确,自2021年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全区本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配置专项计划指标。
《措施》强调,各地农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可在县域范围内打捆统一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住宅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可将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政府批准,并做好相关备案。严禁在已确定的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拆旧复垦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暂时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时须为农民住宅用地预留空间。农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措施》要求,农民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农民住宅面积。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做好农民住宅审批和管理。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民户有所居;不得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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