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增加节余指标的可操作性,加快指标流转,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通知》,将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努力破解耕地等别不对等问题。当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耕地等别低于建新区耕地等别时,可参照占补平衡政策通过粮食产能核算方式解决。拆旧复垦区新增耕地产能与建新区占用耕地产能总体平衡时,则视同于拆旧区与建新区耕地等别对等。拆旧复垦区新增耕地达不到建新区占用耕地粮食产能的,经交易双方协商,在建新区用地报批时,可由任意一方县级政府书面承诺通过实施提质改造项目补足所差粮食产能。
同时,所差粮食产能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暂时予以锁定。当系统中产能数量不足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市域统筹调节,并做好台账管理。被暂时锁定的粮食产能在提质改造项目完成前(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得重复使用或擅自流转,待该提质改造产能项目完成验收后再放开使用。发现擅自使用或流转被锁定的粮食产能的,立即停止该市增减挂钩工作。对于未完成提质改造项目的地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增减挂钩项目审批。
此外,为规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综合考虑供求关系、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拆迁安置成本等因素,河北针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导价格作了调整,将目前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最高每亩不超过40万元,调整为15等耕地每亩25万元,等别每提高1等,价格增加0.5万元。
《通知》明确,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实无法按期归还的,应在指标归还期内对实施规划进行调整且只能调整一次。享受扶贫政策的地区,在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剩余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即节余指标)可以在河北省域内流转。严禁出现片面追求节余指标、违背农民意愿、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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