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共6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计划管理要求。储备土地应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结合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区债务到期和风险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管控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土地储备计划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办法》细化了项目实施管理要求,明确了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建立土地储备项目联席会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供应前使用和管理要求。
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新增隐性债务。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预、决算审核。
《办法》要求,入库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符合规划。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办法》进一步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完善了储备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了土地储备年度考核机制。每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系统填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库存土地消化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并适时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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