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印发《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要求高标准完成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工程规模、区域、标准。
《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有5类:一是国土空间、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等有关规划的编制。二是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项目。三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等项目。四是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等项目。五是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细则》适用于伊犁州直属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可研、初设、立项、招标和实施监管、检查验收全过程,并实行分级负责制,州自然资源局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实施。
《细则》指出,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工程规模、区域、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州自然资源局审核,依法履行变更批准程序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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