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强储量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黑龙江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除负责省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受理及评审工作外,还需负责省级财政出资(含债券资金)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以及省级权限内矿业权出让前作为竞争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收益评估依据的储量评审工作。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程序开展储量评审工作。
《通知》指出,要强化对评审结果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每年组织专家(第三方)对上一年度储量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10%。对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违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无法纠正的应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同时,要积极探索储量评审胜任人制度,建立基于信用和业绩的评审专家胜任评价制度。
《通知》强调,对因评审中心不按规定组织评审,把关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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