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与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会签《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通过强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沟通配合、工作协同,逐步构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相衔接的协作机制,着力破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问题。
围绕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有效发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实现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良性互动、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意见》从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协同开展专项活动检察监督、共同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加强调查取证和鉴定评估协作配合、健全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共同发布典型案例机制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意见》提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应对非诉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破解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难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配合检察机关解决证据收集、勘验鉴定等问题。
《意见》强调,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共享相关执法司法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信息,以及违法用地、生态环境污染线索。检察机关可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等案件信息。
《意见》提出,建立双向咨询制度。加强业务交流,互相邀请对方参加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就相关业务问题开展咨询交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联合专家库,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共享教育培训资源。发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督促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沟通、协作联动,切实凝聚法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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