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该条是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出庭应诉等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的规定。
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与绩效考核,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考核目的是提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将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的重要举措。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应该包括对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同时进行考核,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要注意考察领导干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特别是出庭应诉的表现,将其作为法治素质的衡量标准之一,作为干部使用时的重要参考。
为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落到实处,本条明确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要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真正将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为严格考核要求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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