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构建“‘田长’基层产生、农民看护耕地、政府保障运行”的工作体系。
《意见》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主体责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护机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做到“谁的地、谁来管”,确保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意见》提出,“田长制”是在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以村“两委”成员或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为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基层耕地保护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属地管理、分级保护、逐级负责。“田长”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担任,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日常管护。“田长”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工作措施,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进行劝诫、报告,协助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等。
《意见》强调,各市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指导建立本区域“田长制”,形成“田长”基层产生、农民看护耕地、政府保障运行的工作体系,确保耕地保护制度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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