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强化全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时,须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方案形成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未获同意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获得同意的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细则》强调,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是市、县(市)区域内近5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或者上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三是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被评定为低下的;四是已批准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但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细则》要求,各市、县(市)政府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确需改变方案内容的,应重新报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建设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新疆厅将各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重点内容之一,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方案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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